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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论建党90周年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4日作者: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张建新
曈曈红日耀中天,建党欣逢九十年。穿越历史,迎着时代,我们的党雄健地走过了九十载风雨路。我们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很早就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越来越重视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 30 多年,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中国法制,如大江之水, 经历了蜿蜒群山中的起伏回还之后,终于汇成一股滚滚洪流,以不可遏制之势趋向法治社会。如同著名的法学家雷洁琼同志所说的那样, 新中国法制的这几十年, 也是 20 世纪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一场划时代的革命。“其根本意义在于实现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型法律秩序的历史性变革与转型。”当然,变革和转型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前方的道路依然长远。在共产党诞生 90 周年之际,抚今追昔,总结经验与教训, 探索其间发展的规律, 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贡献历史的借鉴,把改革开放推向更高层次,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于坚定我们广大法律工作者的理想信念,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 30 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了从起步到基本形成的伟大历程。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我们可大致将其分为一下三个阶段:
1. 1978-1997 起步阶段
我们把这一阶段称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是因为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法治建设一片荒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为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在此正确方针的指引下,1978 年 3 月我国颁布了第三部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强调了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随后在1978 年 12 月,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这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起点”。1979 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它强调, 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1982 年宪法是这一阶段法治发展状况的标志,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从政治制度的角度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还恢复了被 1975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1993 年 3 月宪法修正案将 1988 年宪法原有第 15 条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 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启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1993 年 11 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1994 年 12 月,江泽民在第一次中央领导法制讲座开始前的讲话中,提出了“以法治国”。他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996 年 2 月,江泽民在第三次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又把“以法治国”的提法改为“依法治国”,并将其确定为“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996 年 3 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项重大方针确定下来,并提出了具体任务和要求。
2. 1997 - 2002 发展阶段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并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新时期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1997 年9 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十五大报告还把依法治国的目标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法治。1997 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首次明确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 2010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立法目标。1999 年 3 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略高度,是新时期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成果。从此,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2000 年 3 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至此,中国已经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中国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过渡。
3. 2002 - 2010 基本形成阶段
胡锦涛同志近年来关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多次讲话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则是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四次大飞跃,树立了第四个里程碑。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科学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 年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标志着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 2000 年 3 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至此,中国已经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中国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过渡。 2008 年 2 月《中国的法治建设》第一次把法治建设与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
回顾 30 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我们从“人治”到“法制”,从 “法制”到“法治”,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这是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化的结果,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结果,是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30 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今后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1.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制订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的政治属性是不言而喻的。三十多年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地发生着深刻变化,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有效地服务和保障了社会转型不同时期各阶段性目标的完成,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使现代法治理念及法律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和形成,促进了经济社会行为规范的变革和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型。与此同时,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表现出的明显的“政府推进”的特征,也是与我国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适应的。在社会转型期,我们走的是一条“先立再破”、“渐立渐破”的谨慎道路,始终注重于社会秩序稳定与经济发展,完全不同于前苏联等国家实行的“先破后立”,因此也就避免出现前苏联东欧等国发生的政治突变、社会不稳、经济秩序破坏等问题,进而打破了西方对我实施“和平演变”的图谋,开创了一种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典型意义的“权威推进型”法治变革模式。当然,在推进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我们也要有改革开放的思维和宽广的视野,有目的有选择地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的、先进的法治经验,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但我们绝不能离开基本国情搞“法治移植”,更不能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的转型期,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坚持自上而下政府推动与自下而上公民参与的创造性结合,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建设经验,适时制订、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为顺利实现改革发展的宏伟目标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各个党派和人民团体、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
作为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履行着组织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责。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要继续坚持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执政、依法办事。首先,党及其各级组织必须坚定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自觉地遵守法律,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党的活动。其次,党及其各级组织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人民的意愿及诉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把人民的意愿转化为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这是党依法执政的核心内容。第三,党及其各级组织必须依法界分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政权的关系,适时改革和完善不适应党依法执政的体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权限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运作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党依法执政提供制度上、机制上和程序上的保障,同时坚定地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政。
我国的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规定组建并依法承担着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国家机关,其管理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坚持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组织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通过运用行政权,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社会的正常秩序;通过运用行政权,使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有效统一起来并最终得以实现;通过运用行政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得以实现。
3.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更加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的目标任务除了规范和约束国家间的关系、国际国内正常的政治经济关系,更多地是为了规范和约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标任务,概括地说就是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从新中国成立后制订第一部宪法开始,到后来的几次对宪法的修订,再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和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代表法、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有劳动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等,都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人的基本权力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尊重。
三、中国特色
新世纪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任务是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 必须一如既往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关键,坚持依法治国是基本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根本目的。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建立和完善更加有效的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构建起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和谐的良好关系,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人的更加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落实好保障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权,以及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要把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继续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和保持稳定等各项任务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以更加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参政议政和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以此体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能够更多更直接地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带来的公平与正义。